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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东水泥高度重视环保问题现已落实整改措施-【资讯】

发布时间:2021-09-06 14:55:43 阅读: 来源:消毒柜厂家

冀东水泥高度重视环保问题 现已落实整改措施

2010年5月28日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冀东水泥股份公司关于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情况的通报》的汇报材料,全文如下:

2010年5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情况的通报》(环办[2010]67号,以下简称《通报》),对包括我公司在内的11家上市公司存在的严重环保问题进行了通报批评,要求被通报企业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认真自查问题,立即拿出整改方案,及时将环保整改情况报送国家环境保护部和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并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

一、关于问题的处理过程

5月26日上午,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增光亲自要求主管部门对6家企业的情况进行了核实。

5月26日下午,张增光董事长责成总经理于九洲、副总经理刘臣主持召开了公司紧急会议,要求《通报》中指出的我公司6家企业一把手亲自组织,查清问题,立即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并部署了全公司开展环保专项检查整改工作,连夜形成了《落实环保部<关于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情况的通报>紧急会议纪要》。会后,总经理于九洲责成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张桂林向中央电视台记者说明相关情况,阐述了公司对待这个问题的态度和行动措施。

5月26日晚上,公司总经理于九洲责成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张桂林分别向6家企业的主要领导传达公司紧急会议精神,布置自查、整改工作,要求这些企业一把手立即亲自查清问题,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并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和政府汇报、沟通,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将影响降到最低;总经理办公室连夜起草了《关于进行环保检查整改的紧急通知》。

5月27日上午,张增光董事长、于九洲总经理、刘臣副总经理再次组织召开公司会议,听取了问题处理进展情况汇报,并就落实环保部《关于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情况的通报》进行了进一步部署。

5月27日下午,公司总经理于九洲召集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召开会议,研究向社会的信息披露工作,并形成文字材料报深交所;同时,公司下发了《落实环保部<关于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情况的通报>紧急会议纪要》和《关于进行环保检查整改的紧急通知》。

5月27日晚上,公司总经理于九洲责成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张桂林再次就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对6家企业进行了督查,要求6家企业于6月5日前将整改方案与环保整改情况一并报公司总经理部。经公司总经理部审定后,报国家环境保护部和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公司副总经理刘臣向唐山市环保局做了专项汇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公司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0-22)。现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二、关于《通报》中我公司存在问题的情况说明

我们认为,各相关子公司之所以存在环保核查中未兑现承诺的严重问题,主要原因是基层领导环保意识不够,只重视生产经营,忽略了环保管理和相关工作的督查、协调,致使公司受到了国家环保部门的通报批评,给公司造成了极大影响。同时也有以下情况应予说明:

(一)关于“冀东海德堡(泾阳)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泾阳公司)搬迁工作至检查时尚未完成;二期4500t/d水泥生产线2008年12月投入试生产,至检查时仍未验收”问题。

1.关于“冀东海德堡(泾阳)水泥有限公司搬迁工作尚未完成”问题(经核实,其表述应为泾阳公司周边居民搬迁工作)。

经调查,其实际情况如下:泾阳公司生产厂区卫生防护距离内应搬迁居民35户,在项目施工前已完成搬迁安置2户,剩余33户。依据2003年4月6日签署的《泾阳县人民政府、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立日产5000吨熟料水泥生产线项目的合同书》,按照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冀东水泥泾阳有限责任公司日产5000吨熟料水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关于卫生防护距离内常住户搬迁安置的要求,经与泾阳县政府协商,以“县政府全面协调处理,企业承担费用”的方式共同协作解决搬迁安置工作。

泾阳公司按照与泾阳县王桥镇政府签署的协议,已于2008年4月17日支付了全部搬迁安置款共计1050000.00元。搬迁安置工作由王桥镇政府全权负责协调处理,但其至今尚未完成。

2.关于“二期4500t/d水泥生产线2008年12月投入试生产,至检查时仍未验收”问题。

泾阳公司于2010年4月12日,向陕西省环保厅提交了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申请,并多次催问验收时间,但均未得到明确答复。

(二)关于“辽阳冀东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阳公司)原料磨500米内头道沟村31户居民搬迁工作至检查时尚未完成;11718平米石灰石预均化场项目至检查时尚未通过省环保厅验收”问题。

1.关于“辽阳冀东水泥有限公司原料磨500米内头道沟村31户居民搬迁工作至检查时尚未完成问题”。

在辽阳公司对距离原料磨500米范围内头道沟村民实施搬迁(环评批复中要求)过程中,由于灯塔市正进行新农村建设规化,搬迁问题需统一考虑,故搬迁工作一直未能完成,目前仍未出台正式规划。

2.关于“11718平米石灰石预均化场项目至检查时尚未通过省环保厅验收”问题。

该项目已于2008年8月5日投入正常使用。由于辽阳公司在初期设计中包含矿山工程,而至今辽阳公司的采矿权仍未得到批准,故辽宁省环保厅不受理辽阳公司的工程验收申请。

(三)关于“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鞍山公司)居民搬迁工作至检查时仍未完成,二期水泥磨工程补办环评至检查时尚未通过辽宁省环保厅审批;检查发现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问题。

1.关于“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居民搬迁工作至检查时仍未完成,二期水泥磨工程补办环评至检查时尚未通过辽宁省环保厅审批”问题。

鞍山公司距本工程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500米范围内居民隶属鞍山市大乐屯村和辽阳市前杠村。目前涉及鞍山市大乐屯村居民已完成搬迁。位于公司边界500米范围内的辽阳市前杠村居民搬迁工作,鞍山公司正在与辽阳政府沟通解决。因鞍山公司周边居民未全部完成搬迁,所以辽宁省环保厅不受理二期水泥磨环评申请。

2.关于“检查发现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问题。

当地环保监测部门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四)关于“冀东水泥扶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扶余公司)居民搬迁任务至检查时仍未完成”问题。

扶余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要求扶余县政府按照承诺在建成投产前对卫生防护距离400米范围内居民点予以搬迁或进行妥善安置。目前,距离厂界400米以内的居民为225户。由于国家土地政策严格,居民宅基地落实困难,加上该公司污染控制得力,对居民影响很小,居民没有动迁意愿,因此搬迁任务没有完成。

(五)关于“从吉林市监控中心调阅数据显示,冀东水泥磐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磐石公司)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多次超标”问题。

由于环保监测部门在磐石公司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虽经多次协同厂家进行维修维护,但运行一直不稳定,造成在线监测数据不真实。磐石公司正在申请更换在线监测设备。

(六)关于“现场检查时,冀东水泥吉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公司)氮氧化物在线监测系统没有读数,调阅历史数据发现,6-10月在线系统损坏,1-5月和11月均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监测超标的情况”问题。

造成在线监测设备显示数据超标是由于仪器运行不稳定,故障频发造成。现吉林公司正在申请更换在线监测设备。

三、整改措施

(一)立即整改存在的问题。

1.泾阳公司。迅速向泾阳县政府报告,并由县政府向环保部出具限期搬迁完毕的承诺、报告;同县政府沟通,确认搬迁户,列出切实可行的搬迁计划;立即与省环保厅加强汇报、申请,确定泾阳公司二期项目验收的时间。

2.辽阳公司。5月28 日与辽阳市政府沟通,根据沟通结果出具具体整改措施,积极配合灯塔市进行居民搬迁工作;积极与拥有石灰石矿山资源的辽阳恒盾矿产品有限公司进行协商并已达成合资意向,力争9月底前取得石灰石采矿权证。在此基础上,在辽宁省环保厅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环保验收工作。

3.鞍山公司。立即与当地政府和环保主管部门联络与沟通,于6月10前拿出搬迁方案;请求辽宁省环保厅出具二期水泥磨工程补办环评的反馈意见;请求当地环境监测部门力争于6月30日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建立与环境监测部门定期沟通确认数据的联络机制,确保监测数据真实。

4.扶余公司。立即与当地政府和环保主管部门联络与沟通,于6月10前拿出搬迁方案。

5.磐石公司。请求当地环境监测部门力争于7月31日前更换在线监测设备,并建立与环境监测部门定期沟通确认数据的联络机制,确保监测数据真实。

6.吉林公司。请求当地环境监测部门力争于7月31日前更换在线监测设备,并建立与环境监测部门定期沟通确认数据的联络机制,确保监测数据真实。

(二)全面加强环保管理。要求各级各单位进一步健全环保管理责任体系,进一步健全环保监测设备维护管理、环保检查考核、环保责任追究、环保投资预算等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切实提升环保管理的整体水平。

(三)开展公司环保专项检查。要求各大区、各子(分)公司立即组织本单位环保问题的自查,务于6月5日前将自查结果和整改措施报公司总经理部。同时,要求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对各大区、各子(分)公司环保问题的严格检查,将检查结果和各大区、各子(分)公司自查结果、整改措施,形成专题报告,向公司总经理部汇报。

(四)实施环保治理一票否决。要求各单位认真落实总经理部提出的要求,将环保管理摆在当前和今后工作的重要位置,各单位一把手是环保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到长抓不懈,永久杜绝环保问题。要求公司生产技术部立即会同企管部、工程部等相关部门,健全完善公司环保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检查、整改、提升的环保闭环管理长效机制。公司对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不及时、不到位的单位负责人,经责任认定后就地免职;对违反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公司环保管理制度的单位负责人,经责任认定后就地免职;对今后发现环保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单位负责人,经责任认定后就地免职。

(五)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首先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所在大区领导和本企业主要和主管领导提出通报批评。并责成公司生产技术部对上述6家企业立即查清实际情况,提出对企业相关领导的处理建议,报公司党委、总经理部;要求上述6家企业一把手亲自组织国家环境保护部通报问题的检查、核实,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主、客观原因,重点分析主观原因,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总经理部。

(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要求公司生产技术部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的文件要求,与各相关企业结合,会同董事会秘书室就自查问题、整改方案和环保整改情况等,及时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中国水泥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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