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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立法需更细致设计

发布时间:2020-07-13 20:10:32 阅读: 来源:消毒柜厂家

网上舆情要览:精神卫生立法站在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立场,为公民免于“被精神病”提供防范机制。但人们担忧的是,这种笼统的立法并未扫除如下实践障碍:作为“精神障碍患者”是否符合具备行为能力的原告资格?被强制收治失去人身自由后该如何提起诉讼?法院如果不受理怎么办?对于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司法如何认定?很显然,有效的司法保护机制还需要更细致的设计。

新闻背景:

8月27日,精神卫生法草案提交审议。对比一审稿,对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和复诊程序,二审稿做出三项修改:明确鉴定的性质为医学 鉴定,而非司法鉴 定;删除患者可以要求复诊、鉴定的相关规定;复诊程序由二次鉴定改为一次鉴定,即患者或者其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如果对复诊结论有异议,无权提起重新鉴 定。

媒体论道:

关注精神卫生法就是关注法治精神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是我国精神病领域基本法草案。这部法律之所以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是因为它涉及公民的精神问题。人们期盼这部法律能从根本上解决精神卫生问题,但又害怕这部法律以治疗的名义对公民进行精神控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听到了公众的诉求,因而在审议的过程中对精神卫生法草案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试图从根本上打消公众的疑虑。

按照新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是否属于精神病由执业医师鉴定。这种鉴定是医学上的鉴定,而不是司法上的鉴定。换句话说,执业医师对于患者是否属于精神病进行医学上的判断,其结果只限于精神病的诊治,而不涉及精神病患者的权利义务问题,不涉及司法判断问题。或许在有些人看来,这样的修改是为了避免出现精神病鉴定的垄断现象,防止少数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垄断精神病的鉴定权,从而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在笔者看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此次修改,最大的价值就在于从根本上承认了精神病的本质,让精神病患者变成一个纯粹医学意义上的患者,其中不涉及患者的权利义务问题,不改变现有的法律关系。如果改变精神病患者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必须进入司法程序以司法鉴定确定精神病患者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以及是否需要改变现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把精神病患者简单地看作是一个患者,从表面上看是同义反复,但从本质上说,它涉及对待精神病患者的态度问题。

不过,精神健康问题是如此的复杂,以至于在哲学上出现了所谓的“主体”缺位问题。假如被认定为是精神病患者,那么,就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如果允许随意地认定他人为精神病患者,那么,就可能会导致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在讨论精神病患者问题的时候,必须小心翼翼地避开诊断上的悖论——避免把那些自认为没有精神病的患者视为精神病患者,从而剥夺了精神病患者自我救济的能力。这是精神疾病与其他疾病的最大区别。当患者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的时候,很难通过精确的理化指标作出判断,也很难通过科学仪器加以检验。

虽然当今世界医疗界在精神病的诊治方面已经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但由于涉及精神领域非常复杂的问题,因而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敢于随意剥夺一个被称之为精神病患者的自我认知能力。换句话说,是否具有精神病,首先应该充分考虑到患者自身的感受。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真正的精神病患者或许根本无法科学表述自身的感受,这是精神病判断和治疗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各国在制定法律规范的时候,总是采取一些措施防止非专业人士随意对他人的精神状况作出判断,也总是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执业医师在诊断精神病患者的时候,用自己的主观判断取代精神病患者自我的感受。

精神病患者也许不认为自己是精神病患者,把精神病的判断权交给执业医师或者精神病患者的近亲属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就在于,无论执业医师还是精神病患者的近亲属都有可能将自己的主观判断强加给精神病患者,这就会导致那些本来没有精神病的公民,可能因自己的反抗行为而被确诊为精神病,也有可能会导致那些本来患有轻微精神病的患者,可能因执业医师和精神病患者近亲属的强迫行为而使得病情加重。

所以,为了避免“被”患上精神病,最好的办法就是充分尊重精神病患者自己的意愿,让他们根据自己的主观感受来决定是否接受诊断和治疗。这样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尊重精神病患者的选择权。即使被认定为精神病患者,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剥夺精神病患者的基本权利,不得转移或者处分精神病患者的财产。在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之前,精神病患者的人身关系也不得改变,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基本利益,也只有这样才能让精神病患者真正成为一个纯粹意义上的病人,而不是被法律限制或者剥夺了权利的人。

笔者认为,精神卫生法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第一,自愿原则。无论是执业医师还是精神病患者的近亲属,都不得以专业人士或者法定监护人的名义对精神病患者强迫进行医学鉴定。医学鉴定是一个非常慎重的事情,它不仅要解决精神病患者的诊断和治疗问题,同时还要解决精神病患者的社会关系问题。正因为如此,是否具有精神病,或者说是否属于需要治疗的精神病患者,都必须充分尊重精神病患者的决定,即使那些在别人看来属于精神病的患者,如果自己不承认是精神病患者或者不愿意接受所谓的专业治疗,那么,在不伤害他人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这些公民的选择权利,不能强迫他们接受治疗。当然更不能把他们隔离起来,让他们脱离现有的社会关系,成为一个真正的精神病患者。

第二,尊重原则。尊重不仅仅是对患者人格尊重,同时也是对患者行为的尊重。强调尊重原则,实际上就是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精神卫生法的时候,对那些即使被诊断为精神病患者也不应该采取强制治疗措施,因为有些精神病患者根本无法通过治疗克服精神上的障碍,而强制性治疗可能会产生逆反心理,甚至会加重病情,从而使他们处于一种受迫害的幻想状态。尊重精神病患者的日常生活方式,实际上就是为精神病患者提供一个宽松的治疗环境,让他们在自己所营造的精神世界健康的生活。

第三,保护原则。保护原则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精神卫生法的时候,不仅仅立足于诊断和治疗,而应该为这个特殊的群体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让他们无论是在诊断治疗期间,还是在疾病被治愈之后,都能意识到自己处在一个安全的状态,一种放松的状态。因为只有这样,他们的精神才能真正得到康复,他们曾经有过的一切恐惧和焦虑才能消失得无影无踪。

关注精神卫生法,实际上就是关注我国法治精神。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必然是一个充分尊重公民精神自由的社会;真正意义上的文明社会,必然是一个关心公民精神健康的社会。但愿精神卫生法的出台成为我国现代法制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成为我国落实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典范。(乔新生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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